1、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得税优惠: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项:关于鼓励软件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