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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4-05-2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粤创新、创业,实现产业、项目与人才的结合,形成高层次人才集聚,促进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广东省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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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运用财政激励手段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粤创新、创业,实现产业、项目与人才的结合,形成高层次人才集聚,促进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投资激励效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风险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资金)是指省财政2011-2015年分年注入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以下简称省风险投资集团),用于扩充省风险投资集团资本金的资金,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条 投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风险投资集团三方联合印鉴管理,三方预留印鉴作为投资资金支付印鉴,投资资金收益直接存入专户。

  第四条 投资资金在理事会的领导下,通过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项目审查和评估,实行理事会决策,省风险投资集团具体运作。通过风险投资机制,支持引进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第五条 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市场运作。投资资金由政府出资并参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参股、担保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授权管理,封闭运行。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对投资资金进行独立运作,封闭管理,单独核算。

  (三)滚动发展,循环使用。投资资金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扣除必要的费用、激励等支出后用于补充投资资金,滚动发展、循环使用。

  (四)专家评估,控制风险。投资资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前必须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通过分批投入、效果评估、跟踪检查等方式加强风险控制。

   (五)绩效导向,加强监管。树立绩效观念,加强对投资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成立广东省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投资资金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由省政府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投资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审议批准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会同省风险投资集团拟定投资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投资资金拟投资项目、投资方案论证,对拟投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公示等。

省科技厅牵头制订办公室议事规则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报理事会审批,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资金使用。

   第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组建独立评估审查机构,聘请国内外一流专家,对投资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省风险投资集团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投资资金的管理运作。主要职责是:承担投资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拟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争取其他资金投入,扩大投资资金规模;对投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管理,拟订投资资金的投资损益方案等。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投资资金由省风险投资集团实施封闭运作,单独核算,以参股投资、融资担保、跟进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省内高层次人才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企业,并为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提供担保。

 (一)参股投资。向科技型企业参股,投资资金参股比例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30%,并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投资资金可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已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投资资金为企业融资贷款担保金额应控制在银行贷款总额的70%以内。

 (三)跟进投资。投资资金可以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四)贷款贴息。投资资金可以对所投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的补贴。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投资资金的10%,贴息比例不超过实际利息额的70%,且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投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二条 投资资金在被投资企业稳定运营后,可选择按照事先约定协议退出、到期后清算退出和在适当时机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退出等方式退出,以实现投资资金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投资资金的收益主要用于投资资金的持续投入,经理事会批准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投资资金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和必要的奖励,具体由理事会办公室提出并报理事会审批确定

  第十四条 投资资金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按不超过投资余额的2.5%确定。奖励资金按不超过总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20%确定。

  第十五条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理事会办公室会同省风险投资集团根据投资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使用计划。

  (二)独立的评估审查机构围绕科技发展前沿及政府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并向理事会出具审查、评估意见。

  (三)理事会结合评估审查机构的审查、评估意见对投资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

  (四)省风险投资集团根据理事会的审批意见具体组织投资资金投资计划的实施,控制投资风险,计划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理事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公共性原则,对投资资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资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对管理机构进行考核与监督,有权对省风险投资集团实施不定期检查,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省风险投资集团应定期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报送投资资金财务报告和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八条 对投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投资资金具体使用细则、工作规程等由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风险投资集团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