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清单所列条款仅为各方确认投资意向所用。除下述“保密”及“排他性条款”中所述内容外,本清单其他条款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公司
|
[
]一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
公司估值及增资意向
|
公司投资前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 ]%的股权。
|
创始人及公司的陈述与保证
|
创始人及公司须在交易文件中做出通用的陈述与保证。
|
股权的成熟
|
创始人股权自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成熟,每年成熟[]%。若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被解职,创始人应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
|
股权锁定
|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进行其他处置。因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
|
清算优先权
|
公司在IPO之前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转让核心资产或控制权变更,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投资人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的款项,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
|
优先投资权
|
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年内创始人从事新项目的,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该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
|
投资人的其他权利
|
在公司IPO之前,投资人还应享有下述一般性权利:
优先受让创始人拟转让的股权;
按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优先认购公司的新增股权;
股东的知情权与检查权。
|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投资人有权委派一名董事。
|
保护性条款
|
经各方协议一致的对于投资人股权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须经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
激励股权
|
在现有股东持有的股权中,另行提取增资后公司股权总额[ ]%作为公司员工激励股权。
|
全职工作、竞业禁止及禁止劝诱
|
创始人应当全职尽责在公司工作,在其自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参与和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劝诱、聘用公司员工。
|
保密
|
各方对本清单涉及的相关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通常适用的例外情况除外。
|
排他条款
|
在本清单签订后[ ]日内,公司及创始人不得与投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洽谈或实行融资交易。
|